无极小刀坚决反对进行开发商成本还原 (2016-12-15 10:43:23)
分类: 工程与不动产专项税收 |
税草堂∣无极小刀:与财税浪子探讨“开发商按22号文进行核算时是否进行成本还原”问题
2016年12月15日,自媒体公众号“中国财税浪子王骏”发表了《开发商按22号文进行核算时建议进行成本还原》的博文,提出的问题非常好,讲出了很大一部分人的疑虑。
对于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,小刀早有感言:企业所得税是核算出来的;土地增值税是计算出来的。结合王骏老师的问题,小刀进一步阐述另类观点如下,请大家批评指正。
一、正算法与倒算法
所得税类税收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,一种是“正算法”,另一种是“倒算法”。所谓正算法是指按照税法的规定,从收入的确认到成本的确认,逐步甄别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;所谓“倒算法”是指以会计核算的损益指标为基准,通过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部分的调整,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法。
通过研究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,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等,我得出的结论是:我们通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采取的是“正算法”。它是按照税法的规定,运用一系列表格“正”算出来的。它与会计核算几乎没有联系,甚至,离开会计核算,只要原始凭证齐全,我们一样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。土地增值税没有采用“倒算法”的。
通过研究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》,我得出的结论是:我们通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采取的是倒“倒算法”。它是在会计核算出的损益的基础上,通过一系列的调增调减而得出应纳税所得额,进而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的。“倒算法”是以会计核算结果为基础的,离开会计核算,我们“倒算法”没有用武之地。所得税很少采用“正算法”。
二、对于财政部《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》中的差额征税问题的认识
对于差额征税,无论它规定的会计处理如何,最终结果终会反映到会计核算的损益之中,其对所得税影响可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判断是否需做纳税调整;
由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不依附于会计核算结果,故无论其做怎样的会计处理,都不影响我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。实务中,我们可以抛开会计处理,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直接将相应土地成本(全额)填入相应的计算表格,计算土地增值税即可。
故,无论从所得税角度,还是土地增值税角度,都无需纠结差额征税部分的会计处理,更无须做复杂的成本还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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